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服务指南

作者:编辑:jltech2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8点击次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2006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

  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教育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人应当为具有法人资格及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具备法定的协议和章程;

  2. 中外合作办学具有公益性;

  3.系统引进外方合作办学者优质教育资源;

  4.符合我国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2. 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3. 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 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直接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需申请材料清单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包括三个附件:(1)可行性论证报告;(2)师资引进情况一览表;(3)引进课程及教材情况一览表;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11)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12)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13)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14)教育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

  (15)申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交相关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2.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需申请材料清单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以及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载明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7)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证明(需要确认的);

  (8)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提交该证书的实样;

  (9)中外合作办学者已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报告。

  3.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需申请材料清单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相应程序见教育部网站);

  (3)筹备设立批准书;

  (4)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9)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教育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

  (11)申请设立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交相关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初审后(网上提交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函并一式5份申报材料报教育部国际司办学处。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公文收发:按照公文流转程序进行。

  2.信函接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邮编,100816。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说明: http://www.jsj.edu.cn/upload/userfiles/20171129/1511945791724609.jpg

  十二、审批时限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机构的批复

  (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及证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66096755

  (二)电子邮件咨询:zfs@moe.edu.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

  监督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北京地铁四号线灵境胡同站C口往西约2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咨询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也可通过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http://www.crs.jsj.edu.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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